想請問大家
因為朋友的公司有職員想要辭職
本來離職單上寫明7月20日要離職,但是注名希望能早點離開
後來和公司協商後兩方決定6月30日正式交接完成
但是6月20日此職員沒有辦理交接不告而別,弄得人仰馬翻
最近此人跑來找我朋友索取離職證明
請問我朋友公司是否一定要提供嗎
本來想說彼此好聚好散
但是想到此人行為讓我朋友很生氣,造成他的公司損失
沒有要故意整人喔,只是想讓面試此人的新公司看清楚
另外還需特別注意那些嗎
謝謝大家
文章關鍵字
離職證明是法定雇主要給的!
樓主的情況只能用『離職工作事項未交接』進行處理,但人都已經離職了樓主也無可奈何。
就把離職沒處理完的事情都註明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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