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
小妹在一家小公司工作,28K隔週休責任制
成員只有老闆、老闆娘以及我..
我必須十八般武藝樣樣精通、超時工作並且24小時全年無休on call...
工作快一年才突然驚醒自己被吃夠夠,向上頭提出辭呈
老闆老闆娘為了留下我,開出了很多支票
不學乖的我又再次暈頭留下...現在一個月過了
結果慰留時開出的條件一個都沒兌現...
今天終於開口問老闆娘我最基本的特休問題
結果老闆娘用奇怪的算法告訴我我現在只能夠請一天特休
我一直反問為什麼是一天?她還一副懶得跟我解釋的樣子叫我自己去看勞基法..
真的頗切心的,勞基法?這時候才想要照勞基法走?而且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嗎?
唉...
朋友們說我太懦弱,什麼都不敢跟他們反應,才會被這樣凹
可是我一直很矛盾老闆老闆娘對人真的算滿好的
常常會買飲料、點心請我吃,有時候工作到很晚還會送我回家
但是跟他們共事和溝通真的很難導致我必須超時工作
到底是我都不把話說開才造成這種情形?
還是我根本被那些小恩小惠蒙蔽了早就該快逃了?唉....
勞基法第4章38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http://www.bola.taipei.gov.tw/public/Data/19277272271.htm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你老闆可能欠你不少錢.
SSML wrote:
求解小妹在一家小公司...(恕刪)
我遇過的公司 人資幾乎都說 第一年是沒有特休的
(仔細看勞基法 "一年以上"...所以未滿一年還真的沒有=.=||)
但有良的老闆 會體恤員工的老闆 多半都還是會按比例給
譬如第一年你2月報到 那到12月底為止 你的特休應該是
7天*8小時*(10/12)=47小時(5.8天) (特休是以小時為單位的)
這時就要看你老闆有沒有良了...如果此時你已經滿一年了,那老闆就是欠你了
至於特休折換工資的部分,我記得是有條件的
必須是你有提出申請,但公司不准假,然後才能要求公司要換工資給你
但有良的老闆 會體恤員工的老闆 會自動幫你換成工資就是了@_@"
(能休假誰能不休呢?...所以,一定是loading太大沒有空休>"<...)
我以前待的人力派遣 轉正職的時候 就直接把我未休完的特休都轉成工錢了
超自動~我根本已經忘了有這回事了,所以拿到的時候還有驚喜的感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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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換算工資的部分可以看這個下面兩則函釋: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年9月23日(87)台勞動二 字第041683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 年 12 月 27 日(79)台勞動二 字第21776號函釋:「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但若是勞工應休而不休其責不在雇主,勞工不得要求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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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接送+請吃點心飲料 對他們來講 其實只是小菜一疊......你真的被蒙蔽了
我們可以感恩 但是不用因此賣肝...不要因為表面上的善意而浪費自己的生命...
真正會為你想的老闆 除了不會開空頭支票之外
他也會給你該給的假 讓你可以喘息 他會明白休息是為了之後更努力幫他賣肝..
喔 不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
(對了 上班有打卡嗎? 勞基法有規定隔周休的工作時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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