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位女性朋友在FB上PO文說工作要找保證人
問問有沒有人可以幫他的
因為我和她有一點熟 所以就在LINE裡問她找得是什麼樣的工作
其實很簡單就是行政助理
要保證人嘛 這也還好 (幫她保的不是我 有其他勇士)
後來他傳了幾張工作合約的照片給我
讀了一遍發現其中有幾條根本是無敵合約
1. 公司得視情況縮短或延長試用期間 於試用期間內或試用期滿如試用不合格者公司得隨時提議終止試用本人願無條件自動請辭 絕無異議
2. 試用合格正式任用起保證服務期限不得低於兩年
3. 依公司排定輪班工作 絕不推諉
以下等等
如有違以上OOXX 願受公司懲罰及賠償損失
於是我問她 公司有沒有跟你談保障年薪多少 ? 或者是賠償的金額規定等等
她說都沒有
這樣的工作合約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 如果123條連續用 反覆用 濫用根本可以把人吃的死死的
小弟孤陋寡聞 現在的勞動合同是不是已經壓榨到匪夷所思的地步了 ?
請前輩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