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公司在7月要求員工簽績效改善通知書
內容寫著員工必須在一個月內達成某種程度的業績
否則將依勞基法將員工予以資遣
若是員工在期間內無法達成公司要求的業績
那員工被資遣了拿得到資遣費嗎??
發福阿伯 wrote:
依勞基法第十一條(雇...(恕刪)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上述情況是符合第十一條第五項,但依第十六、十七條看來,是可以領資遣費的,不是嗎?
否則將依勞基法將員工予以資遣
若是員工在期間內無法達成公司要求的業績將予以資遣…
版主自己不是就寫出答案了嗎?
其實還是要看公司的人資怎麼決定(核發志願或非志願甚至二樣都發)…
就算直屬主管叫人走歸叫人走,通常志願跟非志願的核發是在人資手上
雖然沒良心的公司跟老板多如狗,可是還是以人資發的為準(就是最後手上拿到的那份)
其它什麼勸你不要拿、業界很小、工作不好找…這種鬼扯理由,請「左耳聽、右耳出」

只要你不是犯罪或位高權重被叫走人…即使真的被資遣再找下一份時,想好理由,「會用的還是會用」且
勞健保轉出入證明只會顯示「何時轉入、何時轉出」的時間!
(如果都是同業,會不清楚前公司對員工是如何如何嗎?至少同業也多少有耳聞吧…)
當然也要有沒拿到的心理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