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公司在7月要求員工簽績效改善通知書
內容寫著員工必須在一個月內達成某種程度的業績
否則將依勞基法將員工予以資遣
若是員工在期間內無法達成公司要求的業績
那員工被資遣了拿得到資遣費嗎??
文章關鍵字

蛙蛙 wrote:
假設公司在7月要求員...(恕刪)


依勞基法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答案是....開除或自請離職二選一

領不到資遣費

發福阿伯 wrote:
依勞基法第十一條(雇...(恕刪)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上述情況是符合第十一條第五項,但依第十六、十七條看來,是可以領資遣費的,不是嗎?
如果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就是請員工自請離職
(總比離職證明上面填"能力不足"好吧!!)

想等到資遣費,還不如自己有志氣走人
發福阿伯不懂別亂說.....這樣會害到人 你沒看到公司的說明已告知會依勞基法將員工予以資遣既然是資遣當然要給資遣費阿,而且資遣屬非自願離職可以領失業救助金外 最重要的是想充電的話可用這身份免費參加職訓局所辦的課程,學另外的技能或加強所學也可請領生活津貼,等於是去學東西還有錢可以拿 這樣好康的事別自己放棄

大俠0619 wrote:
發福阿伯不懂別亂說....(恕刪)

請看清楚
我是"如果"
依版主#1說詞
現在TW沒公司那麼好會告知作不好請你走路還給資遣費
小弟以前曾經就是搞送人走得屎缺
離職證明出現"資遣"或"遣散"就慢慢等吧
如果拿不到
那我還真不知道一堆老闆整天想弄走人
又不想發資遣費的是在煩惱什麼

照這例子來看
簡簡單單只要派給員工一個對他無法達到的任務
最後再跟他說你不適任
然就不就皆大歡喜,員工滾蛋還不用付半毛錢

以後老闆都這樣做就好啦
蛙蛙 wrote:
假設公司在7月要求員...(恕刪)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要求是否白紙黑字???

是的話就 100% 領的到囉

我就這樣領到的.....

當初掌權的很後悔開了那張紙

或是公告 or E-mail 也行...

不是的話.....

集合一起被 Fire 去申訴...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員工必須在一個月內達成某種程度的業績
否則將依勞基法將員工予以資遣
若是員工在期間內無法達成公司要求的業績將予以資遣…

版主自己不是就寫出答案了嗎?
其實還是要看公司的人資怎麼決定(核發志願或非志願甚至二樣都發)…
就算直屬主管叫人走歸叫人走,通常志願跟非志願的核發是在人資手上
雖然沒良心的公司跟老板多如狗,可是還是以人資發的為準(就是最後手上拿到的那份)
其它什麼勸你不要拿、業界很小、工作不好找…這種鬼扯理由,請「左耳聽、右耳出」
只要你不是犯罪或位高權重被叫走人…即使真的被資遣再找下一份時,想好理由,「會用的還是會用」且
勞健保轉出入證明只會顯示「何時轉入、何時轉出」的時間!
(如果都是同業,會不清楚前公司對員工是如何如何嗎?至少同業也多少有耳聞吧…)
當然也要有沒拿到的心理準備
飼料貴松松 wrote:
員工必須在一個月內達成某種程度的業績
否則將依勞基法將員工予以資遣
若是員工在期間內無法達成公司要求的業績將予以資遣…


領的到
不適任工作
一年年資半個月
所以你大約多領7天薪水而已(勞退新制),
有拿到非自願證明書的話記的去申請失業救濟金
6成薪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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