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任職於某家港資企業,但因為今年Q4、明年預算刪減,任職的部門,人力快少了一半,雖然公司有問是否有興趣,轉去別的專案,但因為津貼跟上班時間都不同,
上班時間原本是PM:06:00-AM:03:00,去別的專案就變成AM:09:00-PM:06:00,
若是我早上沒辦法上班,是否可以根據調動五大原則中的 3.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變更,要求公司給資遣費?
此外,原本休假天數,是按照政府所頒發的天數去休,假設政府今年頒發天數有110天,在原單位就放110天,但是去新專案的話,就改成一個月休八天(不論過年,雙十,中秋...之類的,一個月就只有放八天)。
請問這樣有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的證明嗎?如果公司不給,去勞工局申訴,是否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