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接到一個研發案由我一個同事負責

當案子做得差不多時,老闆就為這個研發的成果去申請專利

在專利證書下來後,我們只有被告知專利通過

之後我們無意間在老闆的辦公桌上看到那張專利證書

專利權人是寫老闆的名字,這點沒甚麼問題

但是「發明人」也是只有老闆的名字


負責這件案子的同事應該算是共同發明才對,所以那位同事覺得很幹.....

我老闆除了出一張嘴催進度之外,可以說對研發的過程毫無貢獻
他這樣做到底合不合理?
發明人當然是發明者本身
對公司來說,專利權才是公司要的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構成註銷專利的要件?
嗯~受僱人享有姓名表示權,此為人格權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但是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如果你的同事真的無法接受,要把握時間處理喔。

但話說回來啦,一般員工頂多摸摸鼻子認了吧!

另外,專利法第7條提到,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所以請同事看看當初有沒有簽訂賣身契吧= =

usdzar wrote:
所以請同事看看當初有沒有簽訂賣身契吧= =


當時我同事是氣到想離職,但是他是替代役......
替代役很爽了,不然去當一般兵吧
krado wrote:
當時我同事是氣到想離...(恕刪)
我想裡子比較重要,看看你同事有沒有拿到公司給的專利獎金吧

反正不管發明人掛誰,基本上專利都是公司的,

如果連獎金都沒有,才是最幹的...
next5801 wrote:
替代役很爽了,不然去...(恕刪)

我公司的替代役都很想回去當兵
oldchang1205 wrote:
我想裡子比較重要,看...(恕刪)

當然是沒獎金

krado wrote:
我公司的替代役都很想...(恕刪)



挖~~沒獎金,這老闆也真夠黑的
專利所有權人還是公司, 只不過給真正的發明人一個姓名的表示權而已,
連這也要剝奪, 這樣的公司, 真是不尊重人!

達成夢想和目標的方法只有一個,就是累積微不足道的小事.

leftsurvivor wrote:
專利所有權人還是公司, 只不過給真正的發明人一個姓名的表示權而已,
連這也要剝奪, 這樣的公司, 真是不尊重人!

那重要嗎?
重頭到尾不會有證書給你, 寫甚麼有用嗎 ?

ps:我也幫公司弄過發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