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公司接到一個研發案由我一個同事負責當案子做得差不多時,老闆就為這個研發的成果去申請專利在專利證書下來後,我們只有被告知專利通過之後我們無意間在老闆的辦公桌上看到那張專利證書專利權人是寫老闆的名字,這點沒甚麼問題但是「發明人」也是只有老闆的名字負責這件案子的同事應該算是共同發明才對,所以那位同事覺得很幹.....我老闆除了出一張嘴催進度之外,可以說對研發的過程毫無貢獻他這樣做到底合不合理?
嗯~受僱人享有姓名表示權,此為人格權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但是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如果你的同事真的無法接受,要把握時間處理喔。但話說回來啦,一般員工頂多摸摸鼻子認了吧!另外,專利法第7條提到,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請同事看看當初有沒有簽訂賣身契吧= =
leftsurvivor wrote:專利所有權人還是公司, 只不過給真正的發明人一個姓名的表示權而已,連這也要剝奪, 這樣的公司, 真是不尊重人! 那重要嗎?重頭到尾不會有證書給你, 寫甚麼有用嗎 ?ps:我也幫公司弄過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