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有位同事,是我的工作拍檔
當初他應徵的職務是工程師,經過試用期
至今進公司已快三年了
不料!就在上星期五元宵節及情人節當天
公司將他調動職務,由工程師調話務人員
原本是朝九晚六,周休二日
改為下午三點至十一點,且月休五日
公司表明就是要他走人
又不付資遺費,故意調職務
同事也因時間及職務專長不合
已遞辭呈自行離職
像這樣的濫公司不知有無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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