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好,小弟任職一間包裝水廠想詢問放假問題因為清明節是禮拜六,所以廠區就排禮拜六休息,但是禮拜天還是要正常上班全公司的規定完全是照一個老闆娘的妹妹在走,有關於放假都要問她,她想啥時叫人上班就上班我想請問一下那樣禮拜天的話如果我公司沒有報加班費的話,是否已經違規到勞基法還有我公司是隔週休,但是第一個跟第三個禮拜六還是要上班到下午4點半(平時上班時間是8:00~4:30中間休息半小時,但是大家都是7:50之前就要打卡,累計三次算遲到)我想請問一下這樣有違法嗎 ? 還是根本就無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