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朋友她在百貨公司販售服飾,
3月份銷售量不佳,
未達到公司所訂之目標,
所以要被老闆扣3000,
她的底薪不到兩萬,
請問若是老闆真的扣薪3000元,
是否有觸犯到勞基法.
可以請各位幫忙一下,
要如何幫助她,感謝了

這種規範很缺德!!!!!!!!!!!!!
台灣真的薪資低不是沒有道理的...每個老闆都有樣學樣/做了壞榜樣
可以認分 任命但絕對不能屈就...請他換工作吧!!
肯定違法。就算寫在合約裡面簽下去了,違法的部分還是無效。請你朋友先跟老闆警告這違法。要是老闆還執意這麼做就直接勞動局見。記得收集證據。

獎妹妹 wrote:
這種規範很缺德!!!...(恕刪)


是啊,自己本身也是服務業的,
業績未達到就是沒有領到業績獎金,
並不會扣除底薪的部份,
感謝您的回覆

Aznsilvrboy wrote:
肯定違法。就算寫在合...(恕刪)


聽朋友述說,
當時面試是沒有寫到合約的部份,
有填寫的應該就人事資料的部份,
可否向您請教,
因朋友想等薪資單下來再說,
但我提議她可以先向它們公司的區督導,
聲明說扣薪的部份已觸犯到勞基法,
朋友也覺得先向督導說明,
但是,如果到時還是被扣錢了,
現階段要收集的證據是什麼,
感謝您了

va702b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朋...(恕刪)

工作可以辭了
底薪的意思就是正常出勤
就可以領到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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