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掉了,也有幫我們轉介至新公司,大多數人都繼續留新公司,上網查,只有查到14天內如果不適應,可以離職,仍算與被前公司資遣。但...這兩天同事都在傳 拿到資遣証明 一定要拿去勞工局登記(續任者也需登記),勞工資遣登記效期為兩年,也就是續任不合適,仍可以申請。如果新公司任用滿3個月,勞工局會提撥獎勵金。想請問 同事相傳這事 有嗎? 我上網查很久 續任者 沒看到有相關的,所以 想問問 是否有大大 可以幫忙解答。謝謝
首先你必須拿到非志願離職書證明,然後去勞工局登記,這樣你所說的事情才會發生。
公司是都會給資遣証明。但...我的意思是 新公司已聘用我們了。我們並無失業問題。這樣,我們拿資遣証明 去勞工局登記,滿三個月 會有獎金???兩年內 離職 都還可以算是被資遣??因為,我看到的資料都是 去申請失業補貼 (我們已被新公司直接聘用 ,應該沒法申請吧!)若請領未滿6個月 即找到新工作 ,只要新工作滿3個月 即補發 提早就業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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