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法院判決-公務人員加班不給加班費是合法的

判決文很長,請大家進去看吧
http://210.69.124.221/FJUD/

【裁判字號】 102,訴,284
【裁判日期】 1030625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102公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結論是

1.加班時間採計以及認定用行政規則認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時,政府說你只能算8小時,另外兩小時不能採計這不違法。

2.加班不給加班費不給補休,給你嘉獎這是可以的。

如內文:被告已依加班費核發要點第7點之規定,分別給予原告最高之獎勵記功1次
,是依原告主張其於上述期間加班之時數較被告所計算之時為高,縱然屬實,惟
如上述,其對該部分之時數,主張被告應再補發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假,既無理由
,本件仍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我覺得機關怎訂這麼麻煩的規則,加班時數一律不採計就好了

像上法院的那個,每個月加班210小時,打官司只是多了法院認證你每個月加了這麼多班

對政府來說沒什麼痛癢,反正不用給錢





tamer128 wrote:
判決文很長,請大家進...(恕刪)


所以?

1.標題殺人法?

公務人員加班不給加班費是合法的?

警消人員類推適用到全體公務人員?~

2.公務人員(活)該(做到)死?


tamer128 wrote:
我覺得機關怎訂這麼麻煩的規則,加班時數一律不採計就好了...(恕刪)


今天如果這件事情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多數人都會跳出來 -- 至少會在內心幹譙:『真TMD的血汗工廠 / 公司...』

可今天這件事情發生在公務人員身上,就會有人跳出來說:『因為你是公務人員,不爽不要做~』之類的~


真是奇妙的思考邏輯~
1.法院判決,除非當事人上訴,不然就是加班沒錢領,沒甚麼爭議!!

2.每月加班210小時,不是勞役不均,不然就是能力待加強!!機關長官應重視職場環境是否該改善?!

3.若當事人認為權益受損,其實可以轉調單位,除非當事人不是"正"公務員。

4.當事人太認真了,會提訴訟,也算是奇琶!!

5.若公務人員加班不給加班費是合法的,廣大的勞工朋友也不要竊竊自喜,因為連政府都帶頭不給加班費,那民間老板更有理不給!!別忘了,政府爛了,民間一定是更差的!!

6.事實是,公務員加班還真沒加班費領,這是常態!!所以責任制原來是政府帶頭發明的!!那民間適用責任制也很正常!!

7.既然是責任制,那就只能用"不負責任"來抵制(反正沒錢),時間到~~下班!!當事人太認真了,做死了,老百姓也認為是應該的,反正公務員就是享福利的米蟲!!



看到這標題,當下就覺得沒什麼好議論的
台灣公務人員不算少,包含家人的話,是一個大票倉
不然每次到選舉,都會開牛肉給公務員怎來的??
所以這話題實在沒什麼好吵的,一定會翻案的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