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文很長,請大家進去看吧
http://210.69.124.221/FJUD/
【裁判字號】 102,訴,284
【裁判日期】 1030625
【裁判案由】 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84號
民國103年6月4日辯論終結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102公審決字第156號復審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結論是
1.加班時間採計以及認定用行政規則認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時,政府說你只能算8小時,另外兩小時不能採計這不違法。
2.加班不給加班費不給補休,給你嘉獎這是可以的。
如內文:被告已依加班費核發要點第7點之規定,分別給予原告最高之獎勵記功1次
,是依原告主張其於上述期間加班之時數較被告所計算之時為高,縱然屬實,惟
如上述,其對該部分之時數,主張被告應再補發加班費或准予補休假,既無理由
,本件仍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我覺得機關怎訂這麼麻煩的規則,加班時數一律不採計就好了
像上法院的那個,每個月加班210小時,打官司只是多了法院認證你每個月加了這麼多班
對政府來說沒什麼痛癢,反正不用給錢
2.每月加班210小時,不是勞役不均,不然就是能力待加強!!機關長官應重視職場環境是否該改善?!
3.若當事人認為權益受損,其實可以轉調單位,除非當事人不是"正"公務員。
4.當事人太認真了,會提訴訟,也算是奇琶!!
5.若公務人員加班不給加班費是合法的,廣大的勞工朋友也不要竊竊自喜,因為連政府都帶頭不給加班費,那民間老板更有理不給!!別忘了,政府爛了,民間一定是更差的!!
6.事實是,公務員加班還真沒加班費領,這是常態!!所以責任制原來是政府帶頭發明的!!那民間適用責任制也很正常!!
7.既然是責任制,那就只能用"不負責任"來抵制(反正沒錢),時間到~~下班!!當事人太認真了,做死了,老百姓也認為是應該的,反正公務員就是享福利的米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