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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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o456852 wrote:
以下是我朋友的問題他...(恕刪)


這有什麼, 請教或幫助的.

去那事務所打工.
(打工和實習是有相關嗎? 是你說就算? 還是事務所說就算?)

現在的情形是, 當事人兩造的糾紛.
有合約簽署嗎? 還是口說就算 (口說無憑)

找勞工局申訴, 開調解會議
(是請兩造來喝咖啡聊是非, 再來做可行性仲裁, 雙方同意下簽字就是到此為止)

重點關鍵是什麼?
去打工的當事人, 本身就應知道"如何保障自己"!

現在提這結果, 誰是誰非? 要扯什麼啊.

>>>>>
補充.
向勞工局申訴. 或是向法院提訴訟(難度較高),
都必須知道事件都有正反兩面, 邏輯, 言詞辯論, 誰來仲裁(10位法官10種裁判結果)
要簡單也可, 要搞很複雜也有可能.

檢討別人, 先檢討自己.
你是什麼身份? 是勞工? 還是技術生?
 (沒有實習生之名詞定義, 只有勞工.) 沒有打工兼職等,一律是工作之單一定義.
 加班的定義?是你的主管老闆有同意在先?你延長工作時間是老闆要求在前?
 很多細節,在勞基法是無法詳訂,就是工作契約上要明載之.

你們兩造之實際書面約定. 是比口頭同意更有"證據證物"之有效力.
簽約是一式2份,雙方各執 (必要時有第三見證人. 法院公證都有)
法律咨詢顧問. 明顯就是顧問(參考而已)
律師, 只是熟悉訴訟制度程序之專業執業代理人. (說就算數嗎?)
法官或仲裁者, 是裁判代表人. (系爭之雙方不同意就再玩一回)

樓主的提問. 要給什麼建議或參考?
見習, 實習.你很認真...., 誰說就算數? (給錢的是老闆)

以前主管有說. 你要人家錢, 人家是要你的命.
什麼是違法? 雙方是誰違約會比較合適吧.

結論是,你認為雇主(主管或老闆)是無法滿足,建議是再找新雇主(先談好規則)
誰是主角,誰是老闆,都是未定之數.
職場新鮮人,請先認清自己的角色定位在那?

(法律條文是死板板, 誰都可以公開查閱.)
樓上的 ,雖然說法律是保障懂法的人 ,但是您不懂還是別亂說吧!

1. 無論有沒有簽署書面契約 ,口頭契約也視同勞動契約成立。

2. 別聽資方亂扯 ,實習生跟勞工沒什麼差別 ,除非是建教生才有其他法律規定 ,勞工的定義-因付出勞力而獲至工資者 ,即適用勞基法規定 。

3. 工時只要雙週不超過84工時 ,即合乎法令規定。要記得扣除用餐時間。

4. 即使你當初答應月薪9000 ,也會因違反勞基法而無效 ,所以上法院是穩贏的 。

5. 協調會時會雙方協調出都可以結受的結果 ,對付這種雇主 ,要堅持住自己的主張 ,不要輕易退讓 ,即使對方不接受 ,協調失敗會直接送上法院。

6. 對雇主違法的部份 ,可以請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並裁罰 ,事實明確的話 ,雇主會收到裁罰書 ,讓他受點教訓。
不知道樓主的實習工作是自己在外面尋找的還是學校主辦有拿學分的實習工作呢?

在我的理解,如果是自己在外尋找的工作,雖然工作職務是實習生,但仍然是勞雇關係,也就是跟一般勞工一樣,適用勞基法保障。


但如果是學校主辦的實習計畫,這部份似乎就比較偏向技術生,也就是基本工資的部份不適用勞基法,如果真的有任何問題,應該都要向學校來反應,當初學校在選擇實習計畫的時候應該都會有註明實習的薪資才對,這部份應該都有書面的文件可以查看。


如果樓主是前者的狀況,自己在外找的工作,管他工作職務是什麼,一定都屬於勞雇關係,薪資不可以低於基本薪資的,所以這部份立場可以很堅強,沒有問題的!

lee777 wrote:
樓上的 ,雖然說法律是保障懂法的人 ,但是您不懂還是別亂說吧!
1. 無論有沒有簽署書面契約 ,口頭契約也視同勞動契約成立。
2. 別聽資方亂扯 ,實習生跟勞工沒什麼差別 ,除非是建教生才有其他法律規定 ,勞工的定義-因付出勞力而獲至工資者 ,即適用勞基法規定 。
3. 工時只要雙週不超過84工時 ,即合乎法令規定。要記得扣除用餐時間。
4. 即使你當初答應月薪9000 ,也會因違反勞基法而無效 ,所以上法院是穩贏的 。
5. 協調會時會雙方協調出都可以結受的結果 ,對付這種雇主 ,要堅持住自己的主張 ,不要輕易退讓 ,即使對方不接受 ,協調失敗會直接送上法院。
6. 對雇主違法的部份 ,可以請勞工局進行勞動檢查並裁罰 ,事實明確的話 ,雇主會收到裁罰書 ,讓他受點教訓。


你對
只要去工作就是有最低薪資保障

去討回來吧

你去看一下法條裡面有沒有實習生這三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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