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63 wrote:說真的我對勞基法真的很懷疑今天無聊看了下鐵隻銀行發現真的工時跟休息與勞基法所定的差很大一點也不怕的照樣登...(恕刪)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請問差很大差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