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高手大大們
目前我任職於南部某幼兒園,職位是助理老師
一個班級20幾個學生(小班)
由我跟一位主教共同帶一個班級
學校蠻大間的,有2間以上分校
月費逼近2.5萬
底薪只給法定的1.9萬多


不過由於非本科系底新低我也勉強能夠接受
畢竟原先主要轉職重點是求個經驗
不能接受的重點是
由於報到前有接受教育訓練&簽訂工作契約
工作契約期限為1年
簽訂內容大概是說,若未工作滿1年要離職的話
若校方在我離職前尚未找到能交接的職務代理人
我就須要賠償教育訓練費2萬整給校方
若校方有找到職務交接代理人
我則須賠償教育訓練費1萬元
2種情況都須給現金

問題是面試時&報到前校方都說制度很完善
一切按照勞基法走,說叫我們不用擔心
可以放心的簽
例如:
1.中午會跟主教老師有輪休1小時
2.加班會有補休(易假)

問題是,等正式上了班之後才發現,每天中午休息不到1小時
根本沒有所謂的跟主教老師輪流休息1小時
完全就是跟著小朋友作息
就算他們午睡了也無法休息
因為還有非常多雜事要做
真正休息時間大約只有半小時左右(不含吃飯)
老師們得趁著小朋友吃飯時一起吃
還得邊吃邊督促他們進食


大部分正常的a班上班時間為7點半~5點半
(一天幾乎上班9.5個小時)
有時候要輪職的b班上班時間為7點半~6點半
(b班一個月大概輪1週左右,等於一天幾乎是上10.5小時的班)


然後另外每個月只要是雙週的禮拜5下班後就得留下來
開所謂的"校務會議"(時間大約1小時左右)
想當然爾也是"強制打完下班卡"之後才開始會議流程
還有雖然是六日放假,但一個月有一天假日
要來學校上整天的班/或去別間分校開會議(也是不打卡,但要簽到)
等於月休7天

但今天要下班時
主教老師要求我留下來製作教具
上班7點半,下班時已經8點
正準備要打卡時"高階主管"告訴我說
今天這種加這麼久的班不能用打卡
要用"蓋印章的"方式記錄下班時間
我反問他為什麼不能用打卡的
他說因為我加班太久,超過政府規定時數
我只能算"自願性加班"
聽到這句我整個很難過
"強迫加班"變成"自願性加班"
到底是有誰會想"自願"加班阿
還不准我打卡
(雖然我最後還是打了,不過他說下次不能這樣做= =)


當然利用假日舉辦的大班畢業典禮
應該也是算義務加班(半天時間,無打卡)
這種爛公司,應該已經完全違反勞基法了吧!
目前因為剛開學非常忙碌,加班的補休我到現在都還沒休過.......

更別提還得利用下班時間補足教育局訂的上課/訓練時數等等...

還有"聽說"請假不能請病假,只能請事假
員工旅遊沒出席會被扣薪等.....


難道這種違法的爛公司我要離職還得付教育訓練費給他嗎.......
能在違反勞基法的前提之下,主張這份勞動契約不算數嗎?
若朝這方向走,我除了打卡紀錄之外
需要什麼提供什麼實質證據嗎?

沒簽約前講得非常好聽,說一切按照勞基法走我才簽的......
結果根本.......
一個學生月費收快要2.5萬
結果居然這樣凹員工
老闆賺得黑心,我做的灰心
才進去1個多月就不想做了
老闆還一直放狠話
說他不怕人家告之類的
想離職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嗎
這種強迫加班的爛公司真希望能不要付所謂的教育訓練費就離職
覺得被騙進去還要付錢給公司真的很莫名其妙
請大家救救我.....
每天上班上的很累又很痛苦
謝謝大家願意花時間看完我的困擾!!!
但今天要下班時
主教老師要求我留下來製作教具
上班7點半,下班時已經8點
正準備要打卡時"高階主管"告訴我說
今天這種加這麼久的班不能用打卡
要用"蓋印章的"方式記錄下班時間
我反問他為什麼不能用打卡的
他說因為我加班太久,超過政府規定時數


有沒有錄到音!!!!!!!!!!!!

fishshia1988 wrote:
想請問各位懂法律的高...(恕刪)

先去勞工局檢舉,如果連這一步都踏不出去,
你永遠再怎麼換工作都只有被凹的份!
沒有.....
由於這件事情實在是發生的太忽然了.... .
她拋出這句"自願性加班"時.....
我完全愣在當場不知道該說什麼....
更別提錄音了
fishshia1988 wrote:
沒有.....由於這...(恕刪)


就一直裝傻重複性做這件事情阿 然後在準備妳的錄音筆 請她重複上次說的話 喔不!是引導式的話
明天去讓她再說一遍
卡就故意打你下班的時間

離職一定要把卡拍照 在去告他超時加班

卡不能拿走 會被告"竊盜"

就照實打卡順便拍照

至於賠受訓費 是一半一半的機會

有例子有人賠也有人不賠

但我會建議多收集他違反的證據 也多錄些音
我就是不想繼續被凹
才會上來發問呀.......
谷本夏
wrote:
就一直裝傻重複性做這...(恕刪)



53963 wrote:
明天去讓她再說一遍卡...(恕刪)




謝謝大家給我的建議
看來得去買隻錄音筆才行了!
希望能成功呀呀呀呀!
fishshia1988 wrote:
謝謝大家給我的建議看...(恕刪)


未經同意的錄音, 是無法律上的證據力.
不會有一方同意另一方私下錄對話.
也會被認為, 心胸狹窄.

請再三思.

如有損失,當場當面 就事實上據理力爭. 據實陳述, 就好.
就算未來上法院訴訟. 仲裁的法官是不會偏一方之詞.

補充:
沒有證據(是指肯定), 事後再以錄音或是存證信函為之, 也只是補強.
除非是, 一開始雙方在立約時, 以同意錄音, 就有肯定的證據力.

法律事務所. 某律師說. 全國有多少位律師, 相對也有多少位法官, 誰說就算.
也不是我說就算.
法院接受訴訟, 法官會有一公平公正之仲裁, 不外乎是"法官"也是人也是職業. 裁判不當也會丟職.
不符, 就再上訴啊

樓台是當事人. 自己要有正確的法律知識. 委請律師時, 也要看緊"律師"
你有律師, 對方也有律師,(有什麼了不起) 相互較勁啊.
(律師是專業人士. 不代表有法官之角色,)

你的是"糾紛或爭議" 是"民事訴訟"之範疇.是可以調解及和解. 和刑事訴訟不同,

民事訴訟中, 可隨時提出"和解". 民事訴訟庭前, 會先開"調解庭", 調解不成就正式進入"訴訟"
cch liu wrote:
未經同意的錄音, 是無法律上的證據力.
....(恕刪)


這倒未必~

以下為網路上理慈事務所的文章節錄,
勞資雙方應該是要平等互利的
樓主的資方很明顯的是以曲解法令來做為壓迫勞方的手段
若是沒有錄音也無證人做證~
到仲裁時恐怕是連一點籌碼都沒有
建議是不管是否能當做證據
還是應該先錄下來做為不時之需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ADM-C-00159&Rcg=100722

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作出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刑事判決(下稱本判決),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相關偵查之程序,是以國家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則未有明文,也因此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仍受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本件上訴人主張之其中之一,乃為證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是刻意找人來對話而加以錄音,而其內容全是由證人所寫之譯文來決定,此等譯文無證據能力,何能即認定係其與上訴人之對話內容。

然而本判決指出,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仍受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理由在於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相關偵查之程序,是以國家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則未有明文;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然未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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