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工作滿兩年 有七天年假 公司規定當年沒休完就自動放棄(除非公司因素無法排入 可轉明年使用)
我們月休七天 主管規定月休不可超過九天 等於每個月最多只能休本假7天+2天年假
但是因為我們工作有大小月 比較忙的那幾個月也無法使用年假 所以年假之前都積到年底 拿來出國使用
新主管就很機車規定月休無法超過九天 等於打碎我的出國美夢 整年度唯一的長假
我只是很納悶 年假不是我的勞工權益嗎??只要我不要休在忙碌時期 主管有權管我怎麼休嗎??
主管反對的論點有根據嗎??
她還說我可以請事假 就是不能使用年假 這樣有違法嗎??
感謝大家
HCY1980 wrote:
請問我工作滿兩年 有...(恕刪)
1.特別休假(年假)的休息方式是必須"勞資"協商的。
2.勞資協商後當年度沒有休完的部分雇主必須買回(注意:必須是雇主表明未休完他會買回,如果他沒說,你必須舉證是你想休但因工作等公事因素而無法休,這樣他才必須買回。相反的,如果他要你休某幾日,而你不想休,也就是你能休而你未休,因為是你自願放棄休假,雇主可以不買回)。
3.如果雇主表明不買回,就必須讓你休完,如同你說的這是你的權利,除非你自願放棄休假。還是老話一句,休假方式還是要"勞資"協商!
所以,你還是必須與雇主協商!
你可以打電話給勞工局尋求協助,祝好運!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之意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