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撥員工勞退6%,按規定依全薪total的6%核算嗎?

我知道有些不肖企業為了省錢,以最低薪資下去算6%給員工

有良心企業就依全薪(不扣勞健保,意外險金,職工福利金,所得稅)的total核算6%勞退

這落差很大,試想……100年最低薪資才17880
假設實際上你的薪資30k,按照勞退6%是1800
若企業用17880給6%才1073,相差727
727×12=8724,一年下來差很大是嗎?


究竟每個月企業提撥給員工勞退6%,依規定是以全薪核算嗎?

如果企業非依全薪核算6%,這樣合法嗎?該如何維護員工權益?

大家有無去勞保局列印每年逐月的勞退金多少?

各位網民服務的企業如何算勞退6%提撥給你?
老闆都扣我底薪的6%耶= =
根本沒提撥給我 是我自己出的...

Taroko168 wrote:
我知道有些不肖企業為...(恕刪)


別鬧了!!
讀點勞基法和勞工保險條例先把 工資 , 薪資 搞清楚再來吧!!

投保薪資分級表跟良不良心沒有關係.
所謂的全薪 ??不扣勞健保??員工保險金??福利金??
勞健保費用本來就是依政府規定按月扣繳給政府,企業是扣繳義務人,這跟良心有X關係!!
員工保險金??跟你和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有關,如果有疑慮跟該和企業負責單問詢問,當初有無約定保險及投保方式。
福利金??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2、因此,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3、至於超額扣薪部份,可透過勞資會議處理。
4、職工福利金在扣款時,應依勞基法工資來計算。

企業依法行政,跟良心有X關係。如果違法扣款,應循法律途徑,請求違法企業賠償。
小吹吹 wrote:
別鬧了!!
讀點勞基法和勞工保險條例先把 工資 , 薪資 搞清楚再來吧!!

投保薪資分級表跟良不良心沒有關係.
所謂的全薪 ??不扣勞健保??員工保險金??福利金??
勞健保費用本來就是依政府規定按月扣繳給政府,企業是扣繳義務人,這跟良心有X關係!!
員工保險金??跟你和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有關,如果有疑慮跟該和企業負責單問詢問,當初有無約定保險及投保方式。
福利金??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2、因此,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3、至於超額扣薪部份,可透過勞資會議處理。
4、職工福利金在扣款時,應依勞基法工資來計算。

企業依法行政,跟良心有X關係。如果違法扣款,應循法律途徑,請求違法企業賠償。...(恕刪)



完全離題!!!
你的理解能力如何???
意外險保險金每月固定扣100,福利金每月扣114
你著墨在這2項跟主題有何關聯?我對這二項沒興趣探討
小吹吹 wrote:
別鬧了!!讀點勞基法...(恕刪)


勞基法裡明明可以很簡單的事,都要搞的很複雜,

這樣資方才可以上下其手

還可以大言不殘的說 我照勞基法在走

其實問題不在資方是在政府,資方只是依自已有利的方式在走,

政府就裝傻
這是站在你的角度想
哪天你自己當老闆你就知道,我們的政府像土匪
我自己當老闆
我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
依規定就是投保金額的6%
我第一個員工就是直接全額投保
以一個26k的員工來講,一個月要多負擔將近5k
也就是請一個員工薪資26k,實際老闆支付30k
其中5k包含,健保顧主幫員工分攤,勞保幫員工分攤,提撥6%......
別在怨嘆年青人起薪不高。
如果你不要這些保障,老闆也可以直接給你現金,但還是逃不掉政府用其他名目向顧主追討
對員工來講根本不知道老闆幫員工多付了多少。
如果你遇到一個好顧主全額投保請珍惜
如果遇到一個只給你投保底薪的老闆也別怨他,這樣也合法
因為這樣你多領了不用報稅的錢,老闆把要繳給政府的錢給了你
Taroko168 wrote:
我知道有些不肖企業為...(恕刪)
舉凡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還有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計算在內喔~你可以參考這裡:http://www.bli.gov.tw/sub.aspx?a=TW5yP%2FcoU7o%3D
若還有問題可以再到勞保局FB詢問: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
imlabor wrote:
舉凡員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還有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應計算在內喔~你可以參考這裡:http://www.bli.gov.tw/sub.aspx?a=TW5yP%2FcoU7o%3D
若還有問題可以再到勞保局FB詢問:https://www.facebook.com/ImLabor...(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受惠實用資訊

青康藏 wrote:
勞基法裡明明可以很簡單的事,都要搞的很複雜,

這樣資方才可以上下其手 

還可以大言不殘的說 我照勞基法在走 

其實問題不在資方是在政府,資方只是依自已有利的方式在走,

政府就裝傻 ...(恕刪)



沒錯,文謅謅的表達內容,讓企業有機可趁

青康藏 wrote:
勞基法裡明明可以很簡單的事,都要搞的很複雜,
這樣資方才可以上下其手
還可以大言不殘的說 我照勞基法在走
其實問題不在資方是在政府,資方只是依自已有利的方式在走,
政府就裝傻




企業會自律遵守規定的


而且很多勞工想加班


也沒什麼過勞死的問題,那是本身就有病


勞工都不跟資方溝通,才會讓政府公親變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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