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想稍微請教一些問題 因個人從國中開始就持續在做工作工讀生半工半讀一路到當完兵後停留在台北

找了兩份工作想說台北這個大地方規定上應該比較嚴僅 正常 比較不會有問題

針對重點來說 第一個工作問題

第一份工作因為每日正常工時是八小時 後面因公司有人力問題變成 工作11.5小時中間休息一小時

而加班費用只核算1.33倍 但是想說支持公司也做了9個月有了 幫忙撐下去人力不足的部份

直到後來關於人力安排上面請教這情況有不愉快的討論結果 伸請離職 而離職前因為本人有經過過年

資歷上有3天的特休 然後個人於20日前告知要離職 中間有特休的部份未休結果被排了一個連續12天

沒有休假的班 中間跨月份 2月底到3月初 而離職伸請日是到3月7號離職 而離開後公司竟然算我伸請

是3月10號離職然後3月7 8 9這三天算我特休 ? 描述到這我想請教比較明瞭的人士我是否可以追討關

於我可以追討的工資 或是權益部份?我個人有把班表 日期 薪資帳戶 和工作合約等自己都先保留一份

但是目前到現在因為家庭因素拖了一段時間有餘 如果現在9月份去追究是否還有機會?

而 關於第二個工作問題比較簡單

個人工作是屬於排休班別的性質 而在8月初收到教召通知 於9/26號到30號 教召 那針對排班人事部門

排班前就先行告知反應此時段要教召 而當時還沒有附上文書資料(因戶籍跟工作地點不對要請人寄送)

人事告知沒關係先行告知就可以了 到時候記得把文書資料補給單位人員 而中間家中收到的人員寄送上未

收到件故打回郵局請領後交予人事單位時間是9/1號班表已經排出來了 人事單位才說冒似忘了我要教召先

行排班了 結果我9/26到9/30這段期間 有9/27和28兩日排了休假 變成我整個月的休假時間少了兩天

而我請教此點是否可以還我補休人事單位確不給還 說這基於規定上不能給還 兵役法上也沒任何問題

所以針對這件事情我就必須自行承擔少這兩天假的情況下持續上班嗎? 而我教召前兩天都沒休假 回來後

預計短時間內也沒有休假 要連續上班至少7天以上 這樣規定上完全是正常沒有問題的嗎?

個人目前此煩惱纏身 真的想請教專業人士不吝告知 協同 致上萬分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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