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小弟的好友上星期和副總吵架,就負氣不幹了我們是固定15號領薪水,他跟公司提出,公司說要提早一個月或是至少十天提出,不然不算工資,這成立嗎?還有這家公司有台灣分公司,它的大陸台幹都是無勞健保的,這可以檢舉嗎? 謝謝
應該是說,公司最後到底有沒有準離職。有同意的話應該不在此限,但若是沒同意而逕自未上班超過三日的話,公司可用曠職處理,雇主得請求損害賠償。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魯拉拉拉 wrote:請問大家,小弟的好友...(恕刪)
awmxp wrote:但若是沒同意而逕自未上班超過三日的話,公司可用曠職處理,雇主得請求損害賠償。... 員工離職不用公司「同意」.只要依法定日期告知雇主要離職,時間到就可以走人,雇主沒有任何不同意員工離職的權力.所謂三天曠職,是指無故不出勤,既已離職,就沒有曠職的問題.
好好交辦離職, 趕快去找下一份工作比較實際吧,直接走人然後事後和公司告來告去是有比較帥嗎? 耍帥能當飯吃嗎?隨便 google "離職 預告" 就可以查到好幾篇...提出離職就生效沒錯, 可以不辦交接也沒錯, 公司不可以扣薪水也沒錯.但是公司可以依據未履行勞動義務要求賠償.誰知道公司的法務有沒有辦法把賠償損失喊的比一個月的月薪還高?? 真的要跟公司玩嗎??
魯拉拉拉 wrote:請問大家,小弟的好友...(恕刪) 直接打電話到勞工局比較快。有上班沒錢拿,已經造成損失了,可以提告求償。檢舉非法,公司會被罰錢。公司也可以提告,但是要負責舉證損失,而不是唬爛亂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