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規則的訂定,包含工時的計算方式
加班費的給法等等
這應是人事單位該制定的還是有需要輪班的業務單位去制定呢??
個人認為這是與公司人事相關的事物,應屬人事單位制定
但須請有輪班需求的業務單位參與一同討論制定
如此才可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輪班規則
但如今大家踢皮球,人事說這是屬於有需求業務單位的權責範圍,需由業務單位自行制定
而業務單位的則是認為這應屬人事範圍,請人事盡速制定
否則大家都沒辦法依照彈性工時的方式去輪班
會計則是夾在中間跳腳,因為加班預算爆了....
到底誰來制定這個規範才是合理??
awillie528 wrote:
輪班規則的訂定,包含...(恕刪)
人事制定輪班規則也不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因為是輪班(看是四班兩輪還是四班三輪)所以沒有所謂的國定假日還是端午/中秋/農曆過年的假期
所以勞基法規定屬於輪班性質者除了特休假外
還必須給19天的國定假日未休假日給輪班的勞工
加班費的認定也是按照勞基法規定沒有那麼複雜
只是若是老闆下旨意給人事單位去制定輪班規則而規則是不利於勞工的話
只要你們不注意而簽定同意書就視同自己同意公司訂定的工作規章
那就沒有可以爭辯的地方
所以還是自己跑一趟勞工局去把輪班會遇到的問題一次問清楚
才不會被公司的人事部門牽著鼻子走
所謂騙就是騙不清楚的人
只要弄清楚人事部門空出來你們馬上打槍
就知道唬不了人才會好好制訂出來符合輪班勞工的需求
人力資源部主要職責像是
人員招募、任用、人員管理以及訓練發展等....
並以維護勞資雙方權益為主要業務
也主要以“法”的角度來管理
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服務法
勞動契約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
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勞動檢查法、勞工請假規則、退休金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
職業訓練法、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等.....
貴單位如要實施輪班制,則由貴單位主管擬定後公佈實施即可
唯該班制的工作時間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含加班)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
不得超過84小時(不含加班之正常工作時間)
所以“班”~~貴單位排
然後適法性則由人事單位判定。
至於加班費.....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2款規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者,
在不超過2小時範圍內,應至少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幾3分之1,
超過兩小時之範圍,則應至少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