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畢業的我,於今年五月多於此公司上班,行業為百貨公司的服務業,我於12/20號像公司排一月的班表並且提出二月辭職,公司回覆我需要在三個月前通知公司才能離職,但是我詢問法律系的學長,他表示公司契約牴觸勞基法,我就向公司這麼說,12/21老闆女兒送貨來櫃上,並且跟我說公司就是那麼規定,而我覺得勞基法是優於公司契約的,就向她哪麼說,她就跟我說那你就空櫃被百貨公司寄罰單,我該如何去處理,若是她已經排好一月的班要我去上又故意刁難我,那我該怎麼辦?我是不是就要硬著頭皮去上一月班看他們臉色,麻煩大家幫我,我會很謝謝大家。

謝謝替我回復的大家,我了解你們的意思真的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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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wrote:
今年畢業的我於今年五...(恕刪)


保留你提離職的證據 MAIL或者錄音 足以佐證
提早十天提即可
任何勞動契約只要與勞基法衝突,就以勞基法規定的為主。

你已經預告要離職,公司找不到人替補是公司自己的問題,百貨樓管要開單也是開給公司而非你本人,如果你的公司將罰單轉嫁到你身上,你可以直接寄張存證信函給公司預告一下,這時公司應該就會自知理虧自己收手了。因為真的打起官司,公司必敗無疑!
就先發封mail給你主管和公司HR 主管就算不簽 你有mail 30天內還是能走

*小小* wrote:
今年畢業的我,於今年...(恕刪)


對付喜歡以法來壓人的,我已定會想辦法反擊

前公司(待2年多)離職,小主管也是拿公司規定壓我,說啥需多久前告知才行,我就以勞基法反將一軍,依勞基法規定從我電話告知要離職起算,最後又多留我一天(心軟答應了),竟然準時給我退保(事後才知),沒多久收到國保繳費通知,心裡只有那一個字....
什麼....爛公司!
離職前十天告知不是勞基法的規定嗎?
雇主都視而不見
又不是有業務要交接
沒道理要三個月呀
你保留證據
先去勞工局申訴
到時候就空櫃
被寄罰單時後台才夠硬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即可~
為防公司耍陰招,各項交接請確實完成
也可寄存證信函……
時間到立刻走人,不必鳥公司怎麼說~
想硬來就勞工局見
直接建議你做法
寫存證信函

格式寫法如:http://www.labor.ntpc.gov.tw/web66/_file/1075/upload/epaper/10003/letter.pdf
http://blog.udn.com/chrislin1212/4104163

你任職三個月已上未滿一年,離職預告是10天
你可引用勞基法

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如果有加班費、補休等也要寫進存證信函,請公司主動結清
我覺得未必是勞動基準法就一定是王法。

許多工作在面試時,應該會有一分勞雇契約,如果內容有提到因為工作需要,規定員工離職前多少時間須告知,如果員工簽了名,就代表認同,雇主可以主張契約之有效性,不見得有牴觸勞基法的行為。

比較常見的是,資方要求員工在離職多少時間後,不得參予與原公司相同業務性質的工作,這類型的條文,即便雙方簽下合約,但因為離職後,勞雇雙方已不具有合約關係,令原雇方限定員工之工作權,其實已與憲法相牴觸,原有之合約及自動失效。

要不,如果像是醫生類的工作,大家都想在十天內離職,試問,十天內一定找的到適合的醫師來救治病人嗎?所以這類型的工作,其勞動契約其實就會與一般上班族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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