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畢業的我,於今年五月多於此公司上班,行業為百貨公司的服務業,我於12/20號像公司排一月的班表並且提出二月辭職,公司回覆我需要在三個月前通知公司才能離職,但是我詢問法律系的學長,他表示公司契約牴觸勞基法,我就向公司這麼說,12/21老闆女兒送貨來櫃上,並且跟我說公司就是那麼規定,而我覺得勞基法是優於公司契約的,就向她哪麼說,她就跟我說那你就空櫃被百貨公司寄罰單,我該如何去處理,若是她已經排好一月的班要我去上又故意刁難我,那我該怎麼辦?我是不是就要硬著頭皮去上一月班看他們臉色,麻煩大家幫我,我會很謝謝大家。
謝謝替我回復的大家,我了解你們的意思真的很謝謝:)
寫存證信函
格式寫法如:http://www.labor.ntpc.gov.tw/web66/_file/1075/upload/epaper/10003/letter.pdf
http://blog.udn.com/chrislin1212/4104163
你任職三個月已上未滿一年,離職預告是10天
你可引用勞基法
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如果有加班費、補休等也要寫進存證信函,請公司主動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