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職安法:第1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自然與勞基法符合。kyfun02 wrote:我知道應該不多但是請...(恕刪) 工作者有的,職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