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基法之預告離職,看起來沒提到工作日~~~應該就是直接日期往後推10/20/30日對吧?萬一公司要刁,字面解釋就很重要了~~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芭樂068 wrote:勞基法此項法規對勞工有條款但無罰則如果硬是要撕破臉,前一天都可以離職 還是不要比較好...而且勞基法規定只是要求勞方預告離職,不要求必需資方同意提出離職後不管公司同不同意,預告時間一到都是合法離職雇主若違反《勞基法》第16條有關預告期間的規定,逕行解雇員工,將被主管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罰鍰。若換成是員工違反預告期間的規定,勞委會函示勞工無須被罰,但員工違反預告期間或未經預告即逕行離職,此為勞方違約事項,若因而導致雇主蒙受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