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小弟的工作性質需要外派出差
每次出差時間約兩個月
問題來了~
如果以小弟每月基本薪資來算~
是沒有達到預先扣繳的標準
但如果加上出差兩個月的薪資一次發下來
通常超過十萬~
這時公司就會預先扣繳薪資所得~
有次扣了9000千多~
例如
1/1~3/1出差
提交出差單後合併於4/5發放三月薪資加出差費
想請問的是這樣的算法是合理的嗎?
小弟覺得1/1~1/31的出差津貼應和一月份薪資一起於2/5發放
2/1~2/28的出差津貼應和二月份薪資一起於3/5發放
這樣就不會超過扣繳標準!!
想請問板上大大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