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們好,自己是進入職場幾個月的菜鳥
已經想通了很多,也有自己的規劃了
最近想和老闆提辭呈,看了勞基法
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須在十天前告知
是我做到那天的往前數十天嗎
例如做到7/11號,那我7/1號就要告知老闆
是這樣嗎??有包含假日嗎(目前是做週休的)
next5801 wrote:
只要有提前宣告離職日就夠了,根本就不需要什麼離職證明以及交接准許表!!
~

公司不能無故苛扣員工該得的薪資~
有問題的話請向各該縣市勞工局 "洽詢" -- 我的意思是說問一下勞工局看看這樣(被扣薪水)有沒有問題~
一般都能得到滿意的結果(拿到該拿到的薪水)~
至於離職證明 -- 某些公司會用到,但是機會不大~
而交接清單,雖然不是必要項目,但是基於 1.有始有終,不想有個 "賽尾" 給前頭家牽拖,以及最重要的 2.避免被小人在背後婊你一道~
雖然麻煩了些,交接清單還是做一做留個紀錄比較好;個人習慣是會一式兩份,一份留底、一份給我交接的人、必要時影本一份給前公司~
之所以會說避免被人暗婊一道,純粹是個人經驗~
先前待的公司是有配發公用SIM卡的,意即公事聯絡用的是網內門號~
儘管SIM卡不過是小小的一張,在我離職的時候依然還是列在交接清單的首要項目~
離職當天,來交接的人還說:『沒關係啦,不用點的那麼清楚~』
可在我的堅持之下還是一樣樣清點清楚之後,一式兩份的交接清單雙方各自簽名之後留存~
過了半個多月,跟前同事因為考試相聚,前同事說:『欸,人家說你當初沒把SIM卡繳交回公司喔~』
看吧~
如果沒有交接清單,面對那種人,勢必得浪費一般口舌還不一定解釋得清楚~
更別說如果今天有爭執的不是區區一張SIM卡呢?~
人心難度,小心一點有備無患 -- 特別是在不是好聚好散的情況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