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行銷媒體採購我有些同業朋友,為了與媒體關係保持良好,給我公司優惠價格我介紹媒體給其他同業朋友,然後媒體說會退5%的金額給我當業務費用。同業買的金額都比我們公司買的高!我想問我這樣有違法嗎? 媒體說不會有,你只是轉PASS,其他你沒經手過程。但勞基法有這條:兼差必須避免利益衝突,遵守「競業禁止」原則,其中是提到去同業搶走本業的客戶。但我沒有,我也沒收自己公司下媒體的業務費用,反而因為關係變好,媒體給我們比同業都低的價格。有法律達人嗎?
基本上,做任何非公司事務有關的,都不要曝光最好這種介紹都是收"現金"...我老母在工會幫人介紹、推薦,都有小紅包其實都是業界,檯面下的不成文的小規矩大家互相幫忙,也不拖欠人情當然每個業界與個人,對未來規劃均有不同想法個人建議:對媒體方面不收錢,可以保持良好人際關係對未來相關產業"轉職的人脈"是相當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