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兼差有無違法?法律達人幫幫忙

我是一個行銷媒體採購

我有些同業朋友,為了與媒體關係保持良好,給我公司優惠價格

我介紹媒體給其他同業朋友,然後媒體說會退5%的金額給我當業務費用。同業買的金額都比我們公司買的高!

我想問我這樣有違法嗎? 媒體說不會有,你只是轉PASS,其他你沒經手過程。


勞基法有這條:兼差必須避免利益衝突,遵守「競業禁止」原則,其中是提到去同業搶走本業的客戶。

但我沒有,我也沒收自己公司下媒體的業務費用,反而因為關係變好,媒體給我們比同業都低的價格。

有法律達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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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問我就對的

切記 只收現金 不要留有任何紀錄就OK了

....


聽說以前有個大咖叫紅包本,任何政客找他喬事就是紅包(現金)就能解決
他也真有點本事,不會拿了錢不辦事


基本上,做任何非公司事務有關的,都不要曝光最好


這種介紹都是收"現金"...

我老母在工會幫人介紹、推薦,都有小紅包

其實都是業界,檯面下的不成文的小規矩

大家互相幫忙,也不拖欠人情

當然每個業界與個人,對未來規劃均有不同想法


個人建議:

對媒體方面不收錢,可以保持良好人際關係

對未來相關產業"轉職的人脈"是相當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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