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常聽朋友抱怨他在這家公司做不下去了
因為老闆要員工一個人要當三個人用,加上老闆又常常飆罵三字經
朋友今天忍不下去了,直接丟離職信,明天不願意再去上班了

印象中離職好像要在20天前就先提出了
朋友的做法有違法或是只是領不到資遣費而以?
文章關鍵字
一般要看在那加公司待多久而決定要提前多久辦離職交接,
記得要寫個mail過去,避免老板翻臉不認人
離職是他自己提的 沒有資遣費這種東西
就業一年以上的話他這樣就是違反規定了,一年以上要提前一個月
很不爽就猛出包阿
弄到老闆受不了請他走才是正解

gn00498167 wrote:
離職是他自己提的 ...(恕刪)

朋友已經不在乎資遣費了,因為繼續做下去根本賠了健康,不划算
只是不知道有沒有違反什麼法規之類的
gaoqlxp wrote:
之前就常聽朋友抱怨...(恕刪)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跟要求員工離職預告期
只有規定資方需10天前預告資遣

只是公司內規通常會要求,例如滿一年以上要一個月前提出離職需求
員工通常也會與公司互相配合

(勞方)自願離職與(資方)資遣是不同的
離職是員工拿離職單
資遣是員工拿資遣證明,可到勞工局請領失業補助

gaoqlxp wrote:
朋友已經不在乎資遣費了,因為繼續做下去根本賠了健康,不划算...(恕刪)


很傻!

反正都有離職的打算了

要是我就擺爛, 所有事情慢慢來

慢到老闆受不了自己叫你滾, 你就不用像現在擔心這麼多了!

你現在一走了之只是爽到老闆, 讓他有藉口對你再上下其手一次!

OsakaKYC wrote: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跟...(恕刪)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難怪台灣的勞工會被吃死死,連簡單的google條文都無法做到.......
當天說不幹不去上班, 也不會被罰
因為有規定但根本沒罰則~
確實是這樣沒錯,但你負責的相關業務若有任何問題,導致公司損失,公司是可以依法向勞工提出賠償,除非你是去不到半個月的新人
另外除非以後不要在同樣的業界混,建議還是不要幹這種事情,難保新工作的人資不會打去前公司問

gn00498167 wrote:
離職是他自己提的 ...(恕刪)


如果雇主先違反勞基法..

可以解除勞顧關係...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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