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就常聽朋友抱怨他在這家公司做不下去了
因為老闆要員工一個人要當三個人用,加上老闆又常常飆罵三字經
朋友今天忍不下去了,直接丟離職信,明天不願意再去上班了
印象中離職好像要在20天前就先提出了
朋友的做法有違法或是只是領不到資遣費而以?
OsakaKYC wrote:
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跟...(恕刪)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難怪台灣的勞工會被吃死死,連簡單的google條文都無法做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