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新北市新店區進口清潔劑的公司上班過,
原本面試的時候都說會按照勞基法,有加班費有福利,比照美商公司,
只是因為人少所以要辛苦一點會常常加班、每個人要做的東西很多很雜,
這些我都願意接受並願意學習,畢竟離家近晚一點下班無所謂。

但是,上班以後才發現,主管在教導的過程只是草草帶過,
而且常有事情交代不清,而我因為要常常支援其他部門又沒辦法做到每件事情反覆檢查,
在上班第二週時開始有出包的情況,面對老闆(歇斯底里)的責罵我也只能忍,
但是當第二天還有問題出來時,他們就叫我不要再去上班了。

我雖然心裡委屈但是也沒說什麼,只覺得可能是我不能適應那裏的環境,
所以只傳了mail提醒,請他們結清我的薪資,但對方一直沒有回應。
一直到半個月後我再寄一次mail提醒他們才匯款。
但是他們加班費未照勞基法核算,所以我寄mail通知並請他們給一分我的打卡紀錄及薪資結構。
他們寄來後,還附帶一張說要追討業務過失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單。

請問這樣的問題我該如何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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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醬油的路人 wrote:
但是他們加班費未照勞基法核算,所以我寄mail通知並請他們給一分我的打卡紀錄及薪資結構。
他們寄來後,還附帶一張說要追討業務過失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單。
請問這樣的問題我該如何解決呢?


1.加班費未照勞基法核算(你有存底嗎?)
2.追討業務過失所造成的財物損失(變向扣薪?)
3.解雇需提前告知(除非你有違反勞基法規定事項)
4.偽造文書...要堤防

放心去勞工局調解吧,裡面會有人幫你的!
裡面也有勞基法相關法條(印刷品),
好好看一下你會發現勞工其實很受保障的!
(只要你不要亂簽一些瞎七瞎八的條款)

還有,所有東西上面都要有你的"簽名"才算你同意!
就算他們拿一堆損失表....也沒用!
因為損失表的產生是要有憑有據的,不是隨便寫一寫有公司蓋章就好!
還有,如果他們說你有出包.....也請他們提出懲處證明,
(懲處證明上面要有你的簽名才可以喔!類似學生或當兵寫的悔過書)
否則大家要亂加罪名都可以,不是嗎?

祝福你
感謝您的回覆,我所有簽署的只有員工保密條款,離開前也並未簽任何的文書。
並且有把該公司的來往mail印出當存證,借您吉言,希望能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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