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到職日101年6月1日,公司通知104年12月31日解除勞動契約(資遣)。公司歷次年假發放為:101.6.1-102.3.31(0日)、102.4.1-103.3.31(7日)、103.4.1-104.3.31(6日)、104.4.1-105.3.31(9.5日)。請問到今年12月31日離職,公司是否應補給年休假?如果不用原因為何?如果要應補幾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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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的人事把 我看你的發方的天數怪怪的,第一年7日第二年這麼變6日怪怪的
如果已我公司的算法是101年6月到職 102年6月就有7天 103年6月 8天 104年6月有10天
不是一年七天嗎?

為什麼有7跟6跟9.5的算法....?

無聊MIS wrote:
問公司的人事把 我看...(恕刪)

已經有請問公司的人事了,目前回覆是公司要在研究看看…所以想請問一下大家的意見。
因為是日商公司,年假為了配合日本的會計年度來發放,所以計算上有一些差異,但會在下一年度補假給我(我OK的,必竟還是覺得哪裡怪怪的)。我的疑問是:如果以我101年6月1日到職到104年12月31日離職年資是3年6個月,總年假應有7+7+10=24天對吧?!但是公司給的年假是7+6+9.5=22.5天,暨然今年12月31日都要被資遣了那是不是應補1.5天的年假呢?
如果已台灣的年假來算是沒有累計的,今年沒用完就歸零重算,日商的話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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