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承攬的規定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但公司又有規定我們作業時間,如早上9點~晚上9點,
以及要我們使用手機或平板到公司系統上傳作業照片和打卡,
這些他都能主張是「一定之工作」嗎?
如果可以規定我們作業時間和必須回報公司系統,那和正常員工不是一樣嗎?
不知是否有法律專長的大大可以解答的~

syura wrote:
是這樣的,最近公司要與我們簽訂承攬契約,
查了一下承攬的規定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syura wrote:
但公司又有規定我們作業時間,如早上9點~晚上9點,
以及要我們使用手機或平板到公司系統上傳作業照片和打卡,
這些他都能主張是「一定之工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