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僱用契約書內有一條:
就乙方對甲方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之一切債務及賠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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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有條件的吧
ab0785 wrote:
請問僱用契約書內有...(恕刪)
偶的解釋:
乙方:員工 甲方:公司
就是員工對於公司所有負責過去、現在、未來的一切債務及賠償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公司所有過去、現在、未來的一切債務,員工(及保證人)要負責擔任連帶清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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