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我在現在這家公司待了三年又一個月了,公司人員只有老板與我而已,是不動產相關行業,主要收入是仲介收入,但這三年以來,只有談成一筆土地交易,仲介收入約190萬,而公司每月開銷約8萬左右,我的工作內容基本上是每天進公司後做清潔工作,接聽電話,下午跑銀行,跟一些老板交待的小鎖事;月薪2萬7千,無三節禮金,有勞健保。
這三年來覺得最奇怪的事是公司的支存,老板有二間公司,都有支存戶(但戶頭都沒有錢),每次缺款都是由銀行當天早上打電話來通知,老板才會補錢進去,常常都超過3點半才補齊缺款,我記得存最晚一次超過4點;很多票款都是跟老板朋友借的,不然就是用三分利拿票去換現金,因為我個性容易緊張,這三年來為了先去拿借款再去銀行存錢趕3點半,好幾次因為飆車差點出車禍;也許有人會想說,我這個助理應該幫老板寫下支票的付款日期與金額,但是老板完全不讓我過問支票的事,問太多他會擺臭臉,還記得剛來公司時,不知道拆開了公司的支存對帳單而被罵;然後終於在去年暑假老板因為票款軋不過來而跳票了,所以在去年9月...35歲的我感覺前途有點渺茫跟老板提了辭職,老板以業務繁忙為由拒絕了=.=
時間又過了三個月,在去年12月底一連又跳了5張票後,老板把我叫過去說公司撐不下去了叫我去辦解散登記(二家公司解散已辦好一家,另一家在南部,老板說會請人去辦),請我一定要幫忙到農曆過年前,心軟的我也是答應了;在這月初跟老板提了遣散費的事後(42,000元),感覺他很不想給,只說薪水不會欠我,昨天又跟他提了勞動局資遣通報上聯絡人需要寫他的手機跟名字後,他就說公司不辦解散了,到時會移到他朋友租的地方一起合夥,看他們要不要請個會計,到時我就可以過去;唉,整個感覺就是不想付資遣費而想出來的辦法,但是我真的不想再跟著他們了...請問各位這情況,我怎樣才能要到資遣費?
wind7777 wrote:
是這樣的,我在...(恕刪)
你有勞健保嗎?...
你確定你是該公司的員工嗎?..
三年只領一筆仲介費,連月薪都沒有,你真是做功德。
如果你確定是公司員工
我看到的切入點是
老闆要變動你的職務
以及更改上班地點
這兩點是可以再跟老闆重新談薪資或是補償方案的
如果談不攏
是可以要求資方資遣
你看下列4跟5是不是符合你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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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曾以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揭櫫「調動五原則」以資遵守,該五原則之內容為:「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益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
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足見雇主變動勞工工作地點,除考量企業本身的需求外,尚且應依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約定、衡量勞工利益並參酌前述調動五原則辦理,否則,雇主之調動命令即屬權利之濫用,勞工並無服從之義務,抑有進者,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向雇主表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時請求資遣費,而前揭函釋自應包括因遷廠所導致之工作地點變更,且雇主之調動如符合「調動五原則」的話,勞工基於服從之義務,是不可以拒絕調動,果勞工不接受雇主之合法調動,其只能自請離職,又依內政部七十四台內勞字第三三九一三九號函釋意旨,亦不得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