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責任制的合同要怎麼寫?
就是我請了一個人
工作時間不好估計
主要是有訂單 他必須去處理
沒訂單的時候我不用管他
沒訂單的時候他能做自己的事情
訂單會提早一天知道
也就是說不會遇到早上來訂單 下午要去處理的事情
請問一下
這種的合同要怎麼寫?
目前是這樣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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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周工作6天,30小時,每天5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可視情況調整。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台灣和甲方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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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感覺有點不搭
有人可以告訴我一下嗎?
On9ccc wrote:
由於訂單不固定 當天需處理完
處理完隔日可減免等同時數上班
http://laborvision.pixnet.net/blog/post/96994202-【每月勞動權益解析】常見「加班&加班費」
Q3:雇主可以訂立規範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不能請領加班費嗎?
答:
1.平日加班費的給付規定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這是法律對於平日加班費的最低保障,雖然雇主可以和勞工約定用補休的方式來代替加班費,但是必須經過勞工的同意,不能僅僅由雇主單方規定只能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此外,若訂立補休的規定,也不能訂立比《勞基法》第24條更嚴苛的限制,例如加班費的請求權有5年時效,那雇主就不能要求勞工在一個月內休完因加班而請求的補休。
.....勞工除了要注意參加的工會有沒有詢問會員後才和雇主協商加班規定之外,也要妥善保留自己曾經因不同意補休而申請加班費的證據,以利於發生爭議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