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華航罷工事件
對於84-1有些疑問
其中的
2、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由誰判斷跟證明危害到健康。。。)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真的會報備嗎??一般都是老闆說了算。。真報備,)
所以意思是說不管勞基法如何規定
勞資雙方簽了這同意書就不受勞基法限制嗎??
國外也是這樣規定嗎??
是否有專家可以解答,感謝。。。。。
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譬如保全業)。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