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董事長自招加班沒給加班費,勞工局開罰2萬,我看員工幫他賺的錢超過好幾千倍了,罰2萬真的太扯了,假設員工加班賺2000萬只罰他2萬,他還是敢不給加班費阿~拜託快點修法好嗎?這種爛法根本便宜很多老闆了,我甚至懷疑勞動部裡面根本有人在收資方的錢,不然幹嘛怕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