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開前公司,於8/1協議資遣,老闆說做到8/5就好
查了一下勞基法未滿一年,預告期為10天
這個月初收到按比例計算的資遣費及8/1-8/5的薪資
然後我就發簡訊給老闆表示還差5天預告期部分,但老闆似乎擺爛
因為老闆投保薪資是報20008,但實際薪資是26k+伙食(依上班天數算)
但是年度薪資申報的時候老闆也是報20008,而不是申報真實薪水
行業別是不動產買賣業,都自建自售
薪水條都有留著,薪水條是寫實際薪資
薪水條的部分沒有拆成很多項目,只有薪資、伙食、勞健保代扣
很不想再寵壞慣老闆
我想請問,如果我去勞保局表示前公司低報投保薪資,是否有實際影響?
因為低報的部分影響了失業給付拿到的錢,又是否可以補請
或是有別的管道可以處罰慣老闆
另外沒給的這5天的部分是有考慮去縣府勞資科
縣市是花蓮QQ
該公司是地方二三十年的老企業了,現在交給二代,比較沒人性的是二代...
該不會一定要上報紙他才要給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