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例一休吵得沸沸揚揚...加班費怎麼算吵得很兇。
但大家好像都沒注意到補休這一塊,因為平日加班公司都不給報加班費,只能報補休....
是不是補休也該重視一下了?
工作超過下班時間(非自願留下,而真的是因為工作忙不完),公司不給報加班費,最多只能報補休。
補休只能1:1的報....留3小時報3小時。
請問合理嗎?
加班費都可以報1:1.33或1:1.55
為什麼補休只能報1:1?
上了一整天班,已經很疲憊。
如再上加班時那種疲憊狀況更是double....
上了加班晚餐就無法正常吃,回家後也無法有足夠的時間休息。
但只能換來同時數的補休,真的覺得非常不合理。
不知道有沒有人跟我有同樣看法??
freesat wrote:
這個規定國外也有....(恕刪)
還不就為雇主開的後門
法條只說補休方式跟細節要勞資雙方議定,誰有跟資方議定過補休方式? 補休時數跟補休時數保留這些問題的?
都嘛是公司片面規定的
勞基法本意是,加班後領加班費是第一優先,如果勞工覺得他加班以後很累,想要用補休的方式,那勞資雙方議定就好
結果就變成雇主用來讓勞工加免錢班的手段了
沒有要跟你討論,反正加班就報補休,要請補休不讓你請(當然不會明著禁,就是讓你忙到根本不可能請補休,就是事情做不完才要加班,請了補休沒做完的事難道隔天再加班做嗎?)。然而資方再自己講補休時數一年後歸零
就勞基法開的一個大漏洞。不然你以為這次一例一休說要多給加班費,資方為啥沒什麼反應嗎? 因為從來就不存在給加班費這個選項
之前勞動部長接受質詢時還說 : 我相信臺灣惡質雇主還是少數的,大部份雇主會善待員工
只能說活在自己的象牙塔裡
勞基法只要開一個可以鑽的漏動,臺灣至少有99.9%的雇主立刻鑽好鑽滿,一切合法洩洩指教
不合法的都可以硬坳了,合法(邊緣)的還不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