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對於預告工資 雖然法令上都看得還算清楚
但實際還是有點疑問想請教
懇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讓小妹能幫好姊妹(以下簡稱P)對付不老實又惡質的公司
P於2015/6/17到職,
公司於2016/11/23當天下午約四點左右 臨時告知P做到當天,隔天就不用再去上班了
但是會給薪到2016/12/12,也就是P的離職單上日期會是12/12
照理P已到職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應有20天預告工資
另P也享有7天特休(年假)都還沒休
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是OK的嗎? ↓↓↓
從11/24-12/12薪水都有給 (11月一整個月薪水+12月12天薪水)
但這19天卻包含了P的7天特休,
P的薪資單上記載,P到23號被資遣離開後一直到12/12,
其中11月休年假24小時(=3天)、12月休年假32小時(=4天)
我們推想回去P的公司應該是先算好了
每七天需給2天帶薪的謀職假,再穿插P未休的年假
因為當初P臨時被告知,也不懂這些
被迫簽了離職是12/12的離職單
我們越想越不對,覺得原本應該要有20+7天的錢
但實際只拿到19天,是否能再跟公司要回缺少這8天的工資??
但因為又卡到P之後都沒去工作(是公司說的非P自願不去的)
畢竟預告期間還是要去上班不是嗎?
所以不是很清楚 這樣是否合理
希望以上的說明有清楚
還請有專業見解 或懂這一塊的大大幫忙
感激不盡! 謝謝。
20161123資遣
20161212預告期
依法可請領0.75個月資遣費,未給?
20天預告期含假日不管有上班還是沒上班,都要給付薪資的
有上班就沒假,沒上班就有假
所以20天含特休是合法的
20天+有薪的7天特休假是優於勞基法的
2016年
11月26,27
12月3,4, 10, 11....均是周末...均為有薪假日
剩下的上班日,在預告期間內,依法應上班,
應上班而未上班的日子則可以有薪謀職假(一周2日)和有薪特休假(7天)來沖抵
所以算下來...公司是合法的
為一的問題是該公司是否有無依法給付(一年年資給付0.5月薪資)的資遣費
如無! 向公司提問並索取, 未給? 再向勞動局申訴吧
http://tw.myblog.yahoo.com/jw!2EQRszPCQ0APkHGzE8HzJ.Q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