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在公司薪水是本薪20200+1000元全勤 剛好符合去年勞基法規定的20008元
也就是本薪有高於20008元
我今年上個月的薪水本薪加上全勤獎金剛好是21200元
也就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21009 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請問各位也是用本薪+全勤=你的底薪對嗎?
A: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廿六日台77勞動字第一四四二三號函)
意思就是說,如果你整月沒有請假,當月薪水因為全勤獎金而可以領到21200時,是符合勞基法的,
但是,如果請假一天時(假設當月30天),當月勞基法的最低給付薪資為(21009/30) x 29 = 20309,
所以當你請假一天而領不到全勤獎金時,你當月的薪水是少於20309的,這時候就違反勞基法了,除非你請一天假時,當月公司還是願意給你20309。
所以是不是違反勞基法,要看你有請假時,公司是如何給付薪資給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