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目前任職的公司是以補休抵加班的, 加班一個小時抵一個小時補休這點是覺得OK, 但有問題的是公司加班是要填寫加班單的, 是用電子系統申報加班但公司規定一個月內要申報完畢, 逾期申報會退回加班單, 然後加班時數就沒了我想問的是, 限制一個月內要申報完畢是否有牴觸勞基法?加班是既定事實, 為什麼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未申請就不見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