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舍妹發問...
舍妹在新北從事門市服務業,日上班8小時,月休六天,今年特休為10天(第三年),特休都可以排無禁休管休問題,底薪+全勤約三萬另有1000~3000不等的獎金,平常沒有需要加班,有提供勞健保,因最近一例一休上路,想說她應該可以休更多假了,但她的公司似乎沒有什麼要變動的感覺,這樣的休假制度是否有違法之嫌呢?
文章關鍵字
ady1983 wrote:
代舍妹發問...舍...(恕刪)

我三月份是做了240.5小時。
沒打卡滴。
算月薪。(沒加班費滴)

我自己有記錄上下班時間。
一算之後才發現那麼多小時。

昨天沒上班 休息了一天之後 全身現在還是酸痛到不行。(有些酸痛是可以休息回復,有些則是要去骨科拍X光,再去找自費復健!)
腦子也是一團混亂。(應該是蠻嚴重過勞了)

而且我的工作性質還沒辦法像大部份同事相同 緩緩做。(就有足夠時間"回氣"‧‧‧邊做 緩緩 繼續做 <=== 這樣才能長久做下去)

我一去就要開始拼盡全力做做做,且大部份都勞力性質! 所以身體撐不下嚕! 有點慘

-

《勞基法》修正案昨晚(6日)三讀通過,預計在2017年1月1日正式上路!但在特休假計算上讓許多勞工跟人資主管一頭霧水。勞動部說明,目前特休假基準就是以勞工到職日做為計算的「年資」,依照《勞基法》修正後的特休假計算方式:
6個月以上未滿1年:3天
1年以上未滿2年:7天
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
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
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

ady1983 wrote:
底薪+全勤約三萬另有1000~3000不等的獎金


ady1983 wrote:
因最近一例一休上路,想說她應該可以休更多假了


從此後,獎金變成休假加班費,假一樣,錢一樣,結案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