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找工作,找了間公司跟他說,公司目前有周休二日,但因公司業務需要不太可能給員工特休假但公司會把特休假轉換成日薪給予員工從享有特休假後,總特休天數乘上日薪再除以12個月(也就是每個月加入薪水中發放)若員工同意,在到職的第一天簽下同意書就可以了我朋友從來沒有做過有每天按時下班 周休二日 還有特休假的工作且我朋友也蠻需要一份工作公司這樣設計,是否有違法呢??
jlhwu wrote:朋友最近找工作,找...(恕刪) 這游走在法律邊緣特休假的目的是給員工有休息放假勞基法中是允許未休的特休假應發給工資所以就適法性來說,可以看成員工特休假沒休,年度終結時換成工資而雇主以勞資協議的方式將這部份分在每個月的工資。其實看起來是不違法的
jlhwu wrote:是喔??就算勞方同意,也是遊走法律邊緣嗎?? (恕刪) 不要挖洞給自己跳.私下配合老闆, 不請特休假, 老闆依規定折代金交換. 就好了.這種協商下契約, 在勞資爭議或勞檢, 都是瑕疵缺點佔下風.不要多此一舉, (法條內有可折代金交換)供參.補充, 感謝樓下大大的告知.經查相關資訊, 民法有此項"不得預先拋棄權利"是違反法令. 約定是自動無效之.可能意義是, 沒有先擁有權利, 何來預先使用之實, 如買空賣空.已擁有權利者, 當然有可拋棄之使用權利之支配行為之一.
jlhwu wrote:是喔??就算勞方同...(恕刪) 但以這種勞資合意的前提來說勞基法是不告不理的所以只要員工能接受這樣的作法,不去勞工局靠北,基本上也沒什麼違不違法的問題就像打人是違法的,但你求我甩你一巴掌,這種要求從來沒聽過當然滿足你啊!之前不是有個行車糾紛,一方叫囂 : 你撞啊! 你撞啊!然後另一方就撞上去了。後來法官判撞人的無罪。 理由就是 : 是你叫他撞你的,這種要求我從來沒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