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失業輔助的問題,字面上看不太懂

幫家人問的,第一次辦,說應徵一間已填寫的工作就好,再回去確認,
勞工局要怎麼知道真的有去應徵?
那張表格是要自己寫還是?
紙上沒說請誰寫欸,只印那間工作的聯絡資料應徵職務和申請者的資料而已
沒地方要簽名的

申請中心會打電話過去確認這個人有沒有應徵嗎?
因為是怕這工作沒錄取,勞工局不承認

不太了解==

s8041329 wrote:
幫家人問的,第一次...(恕刪)

如果那間公司有替員工加入勞保
勞工局當然可以查出資料
我不是怕它查
我是想問回去確認時,那張表要給應徵的公司寫還是自己寫?要怎麼證明去應徵過
那個要自己寫啊,看面試結果寫上去。再繳回你申辦的就業服務中心
看是等候通知還是錄取,其他都別亂填。會影響申請補助的結果
之前回去的時候會問.然後打電話到該應徵公司確認.有些只要印寄履歷的MAIL就可以..還是老實一點照做.抓包的話很尷尬.要是確定要領失業給付的話.頂多說薪資不符或路程太遠等等的就可以了.
1.先至就業服務中心開卡(要應徵哪個工作),就業服務中心會先確認一下
要應徵的工作是否合理

2.回家寄郵件跟履歷

3.若對方都沒回應,約3天後再發一次郵件跟對方確認是否有面試的機會

4.一週後把1.跟2.的郵件列印下來攜回就業服務中心做確認

5.就業服務中心會把確認簽名的文件寄給當初投遞的廠商,廠商會回函,
所以造假會穿幫

6.距離遠,薪資不符需求,這些理由都不成立,因為當初開卡時就已經會
先做過濾,除非工作地點距離家中單程超過30公里,或是薪資低於請領
的失業給付金額才能拒絕....譬如說,勞保投保薪資是4萬,失業給付
是投保的6成,也就是薪資高於2萬4就不得拒絕

我講去年的例子。我的就業中心規定第一次認定是先在EJOB(台灣就業通) 找自己喜歡的再由他們開介紹卡,只需去一家面談,沒錄用就完成失業認定;若錄用一定要去做,否則就業中心會懷疑你在騙錢。第二次以後的認定是EJOB(台灣就業通)上的公司一家,自己另要在別的人力銀行網站或報紙找一家總共兩家。去面談時不滿意可請對方幫個忙向就業中心回報說不錄用。各地就業中心規定可能不同,樓主還是要問你就業中心的規定如何。勞保局規定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錄用後不想做下去的保險做法是在12天內就離職,這樣才有資格繼續申請失業給付。

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我是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ksfg%2BrzvII%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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