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點疑問,想請教知道勞基法或是有擔任人事的各位大大們,小弟106/4/5(三),到新公司任職,工作日數未滿1個月,
所以五月份理應領到26天薪資(18天工作日,8天假日),而昨天領薪資條發現,
公司只發18+6(假日)給我,少了二天,回家後覺得納悶,我做滿26天含假日,沒遲到早退請假,卻只拿到24天薪資,
今天一早立馬跑去問人事,她表示說,工作未滿5天所以沒有達到二天假日的條件,4/5(三)~4/6(四)~4/7(五)一共三天,
所以六日(4/8~4/9)沒給我薪水。我立馬反駁說,員工報到日不是就應該為薪水起算日嗎??
但她卻堅持說這一條"因為新人報到,第一週工作未滿五日,則不給予該週二天假日",
我又反駁對方,4/1~4/4 是連休例假,有哪一個公司會讓員工平白無故在4/1報到,然後乾領那四天薪水,更何況當初我也知道這一點,所以我面試時才告訴對方說在連休假日過後(4/5)再來上班。
想請問各位大大,勞基法有所謂的新人報到沒上滿五天,則不給予該員該週的六日薪資嗎??
個人認為很不合理,如果是這樣,那所有新進員工豈不是都應該要在禮拜一報到,才能夠領到該週假日薪資!!
可能有大大會認為說,那這樣是不是都不能請假,一旦請假之後,該週就不滿五天,然後就不給予該週假日薪資,
目前我遇到的問題是"新進人員報到日該週工作日不足五天,故公司不給付該週假日薪水"
請大大們幫忙解惑,感謝
附註:小弟公司薪資是以日計算,故大小月的日數會有所差異,非月薪每月固定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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