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是105年5月1日到職,在法令106年1月1日起更改為,到職滿半年有3天特休假,滿一年有7天特休假!
那請問在106年的5月前滿半有放3天特休了,
那是否是106年6月後滿一年的特休假就可以放了呢? 還是需要到106年12月底才能休那7天特休?
是依年度下去算的?還是到職日?
dgkevin wrote:
106/4/30滿一年,106/5/1~106/10/31可以休剩下的4天
接下來以此類推,每半年可以休3天,離職前公司會按比例讓你把特休休完 (儘量不補錢)...(恕刪)
勞基法的規定是,滿半年就有三天,再過半年(就是滿一年),另給7天。
您的舉例我修改一下:
105/5/1到職
106/1/1新規定生效
106/1/1~106/4/30可以休3天特休
106/4/30滿一年,106/5/1~107/4/30可以休7天。此案例可以跟舊的勞基法相對應,滿一年有7天,滿三年有10天,滿5年有14天....,新的是滿半年有3天,滿一年有7天,滿2年有10天,滿3年有14天,滿5年有15天....。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再來就是離職特休給錢,比給你假還要對公司有利,例如離職前還有6天特休,假設月薪是24000,每小時100元,6天特休是48小時,所以離職特休如要折換現金,可以拿到4800元,但如果不想折錢,要讓他休完假再離職,他會遇到兩天假日,結果本來公司只要給6天現金,到後來卻要付出8天的薪水。
HR通常要核准離職日期,一定是讓他週五離開,最好還是連假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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