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從事營造業的
去年待了10幾年的外商 , 因為台灣營造業的單價太低 , 所以決定撤資
然後我就找了目前這家公司 , 待遇還算可以
不過由於是約聘 , 所以福利跟正職的有差
公司有問我是否願意轉正 , 評估了一下 , 似乎轉正也沒好到哪 , 所以迄今還是約聘
也因此我開始做不被續約的準備
合約是工地聘 , 一個工地結束後就會重新簽約
於是先寫e-mail給台南市勞動局詢問相關事宜
台南市勞動局的回覆是
一、查雇主聘僱勞工於工地工作,其性質具繼續性,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屬「不定期契約」,非屬「定期契約」,敬請諒查。
二、另,雇主因工地工程結束而未能指派您至其他工地繼續工作,應屬勞基法第11條資遣事由,雇主除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依規定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資遣),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由於總公司位於高雄 , 於是我又寫了e-mail問高雄市勞動局 , 高雄市勞動局的答覆也是一樣
其實一開始 , 我只是想問問約聘不續約 , 公司需不需要發非自願離職證明
沒想到 , 原來大多數的約聘其實都屬於不定期契約 , 真正屬於定期契約的很少
而不定期契約 , 不續約時公司要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跟資遣費
資遣費就算了 , 非自願離職證明可是很好用的
以上供大家參考
ps. 高雄市勞動局有提到 , 勞動部89年3月31日(89)台勞資2字第0011362號函釋(要以):「所詢『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又勞動基準法中針對從事繼續性工作之勞工與非繼續性工作之勞工之保護有所差別,是以,行政機關歷來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工採取嚴格性之解釋,以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而該法中所稱『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
與兩處勞動局的來信內容 , 有需要的可以私下pm
JasonStock wrote:
如果福利沒有變, ...(恕刪)
轉正先砍薪水 , 再給你福利
不想轉正的原因是這家其實是製造業 , 為了賣材料才又弄了個部門標工程
總公司重心其實都在製造的部份 , 對於工地並不重視
如果要轉正還要先砍薪水再給福利
月薪減少但年薪不變
等於轉正之後什麼都不變 , 那轉正的意義在???
這樣你會想轉正?
對於公司而言 , 約聘他就是不想給資遣費
只是這次的機會讓我知道 , 不定期契約的 , 即使是約聘 , 還是要給資遣費
另外 , 在年薪不變的情形下 , 轉正之後我不爽做是什麼都沒有的
公司為了資遣費不會任意裁人 , 除非你自己爛到不行 , 讓公司忍不住
而不轉正的話 , 沒工地可能就不續約了
我要的不是資遣費 , 而是非自願離職的證明
這張證明我至少能領12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