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份工作是中部地區五金的業務,總公司在南部。
公司部分一直說會在中部設立展示間,結果到現在都沒下落,還在104上應徵新的業務跟行政人員。
薪水部分由原本面試的每月5號匯款改為10號,這邊部份我都還可以接受,但薪資從未準時匯過,第一次延一天,第二次延九天,後來跟公司說做到六月底,薪資七月10號領,到今天八月3號還沒領到。前幾天有下去追討薪水,會計說沒錢給,老闆也外出避不見面。
昨天到公司供應商那跟對方業務聊天,有透露出前公司尚未付薪資,請供應商注意一下前公司的財務狀況,今天就接到前老闆打來要請律師明天去地檢署提告。
有人知道會用什麼提告?毁謗?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