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如果之前曾任台北市正式公務人員,後因別的原因離職,有辦好離職手續
日前看到新北市招考清潔人員 看到報名有一張考生無雇用限制聲明書,上面有規定是說: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中有一條是:
"依法停止任用"
這句話的意思是之前曾經當過公務員有離職,以後又有考上別的機關不能任用你的意思嗎?
還是無所謂一樣可以報考?
不大清楚 所以想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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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shica123 wrote:
想請教,如果之前曾任...(恕刪)
.
一通電話到新北市人事處就有答案!
拜託你是合法離職又不是因為被處分而停職或停止進用,放心吧,都已經合格實授公務員資格還在的
yashica123 wrote:
想請教,如果之前曾任...(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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