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早上4點上班的 薪水算法是打完卡後3小時算加班也就是4點~7點是加班
然後7點開始是普通班也就是算140的做超過8小時一樣是加班
也就是說早上4點打卡算8小時就是中午12點超過是加班
但是會計說我是4點上班~7點這3小時的加班除外 7點開始要在重新計算8小時才有加班
也就是說我早上4點上班要到下午3點超過才有在加班
例如我早上4點做到下午兩點依照算法應該是4~7點加班3小時 12~2點加班2小時當天5小時
可是他卻算4~7點這部分加班3小時之後到2點都是沒加班的
打完卡以後一直做了10小時才打下班卡中途未離開就打了上班和下班卡
他卻給我分兩個時間計算
4-12正常班(8小時),12-15加班
為何你會覺得應該是正常班只有5小時:
4-7加班,7-12正常班(5小時),12-15加班
如果勞動契約的正常班是7-15,你工作4-14
則有四種算法
a)4-6加班,6-14正常班(8小時),彈性工時算法 (領日月薪的)
b)4-7加班,7-14正常班(7小時),14-15曠職(領日月薪的)
c)4-7加班,7-14正常班(7小時)(領時薪的),加班3小時
d)4-12正常班(8小時),12-14加班(領時薪的),加班2小時,但是不符合勞動契約
領時薪用C法算也合理啊
差別是你如果是上4-12,公司要怎麼算?
同C法算嗎?
4-7加班,7-12正常班(5小時)(領時薪的)
如果都是這樣先算加班,對你有利啊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反而該注意自己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