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錄取通知聘用條件: 試用期三個月,月薪為55K,保障年薪14個月其他部份工作規章沒有定義但之後我幾個月後被加到了60K,做了一年多總計做了兩年多,在年前預計被資遣第一年有發一個月年終獎金第二年尚未發我被資遣,所以我要求尚未給付保障年薪3個月但資方卻採用這種計算方式55K X 28個月=154 目前月薪6X24+6(第一年發)=150154-150=4 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到四萬,跟預計3個月(6X3 或是 5.5X 3) 有很大差距這合理嗎? 有人可以幫幫忙 我會很感謝
請和HR說:我不同意資遣,會寄存證信要求恢復雇傭關係。你還是按時一開始每天進公司,不給進就留證明非曠職。到時就是打官司,通當都是法院判定要補足從資遣到判決之日起的薪水,同時恢復雇傭。這樣HR應該就會補上你想的三個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