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錄取通知

聘用條件: 試用期三個月,月薪為55K,保障年薪14個月

其他部份工作規章沒有定義

但之後我幾個月後被加到了60K,做了一年多

總計做了兩年多,在年前預計被資遣

第一年有發一個月年終獎金

第二年尚未發

我被資遣,所以我要求尚未給付保障年薪3個月

但資方卻採用這種計算方式

55K X 28個月=154 目前月薪6X24+6(第一年發)=150

154-150=4 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到四萬,跟預計3個月(6X3 或是 5.5X 3) 有很大差距

這合理嗎? 有人可以幫幫忙 我會很感謝
文章關鍵字
請和HR說:我不同意資遣,會寄存證信要求恢復雇傭關係。
你還是按時一開始每天進公司,不給進就留證明非曠職。
到時就是打官司,通當都是法院判定要補足從資遣到判決之日起的薪水,
同時恢復雇傭。

這樣HR應該就會補上你想的三個月了。
看看就好
阿斯巴拉 Roman wrote:
當初錄取通知 聘...(恕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