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是做傳統產業的工作
而我的底薪是剛好符合勞基法的薪資
也就是基本工資+全勤+伙食費剛好22000元
基本工資19200+1000+1800=22000
請問在法律上有違法嗎?
請問各位薪資也是這樣算嗎?
勞基法通通不管
反正一個員工,正常工作一個月會領到的錢,而且是常態性會領到的,在勞基法的認定裡就是常態性薪資
底薪+全勤+伙食費 = 基本薪資
因為在勞基法的認定裡,底薪、全勤 & 伙食費,一個勞工如果一個月正常上班,都會領得到
所以在勞基法認定裡,這是合法的
但是! 要注意有個但是
譬如底薪18000,伙食費1800,全勤獎金2200
如果員工請假一天,照勞基法的算法,該月薪資不能低於29/30 x 22000 = 21267
也就是說,你有出勤29天,一天請假,那麼公司最少要給你29天的基本薪資
但有些公司會除了把請假當天的薪水扣掉外,同時以無全勤為由扣發該月全勤"獎金",這是違法的




























































































